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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周克华女友的辩护人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Tags: 辩护人  来源: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wlmqxingshi.com/

             假如我是周克华女友的辩护人

                    韩宝儒

在网上看到,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案,昨天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与周克华(已击毙)相识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2012年7月1日,两人一同到重庆挣钱。同年8月10日上午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实施持枪抢劫杀人。当天中午12时左右,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同年8月10日至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的口红。通过一系列证据,检方认为张贵英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从上述起诉书指控张贵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来看,主要的定罪证据是张贵英的供述。检方是否还有其他更多的证据,我们不得而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定罪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证据得出张贵英构成指控犯罪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但我总感到,检方的指控证据可能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假如我是张贵英的辩护人,我也将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而对张贵英作无罪辩护。

结合我的辩护实践,目前,如果张贵英不认罪,或者说即使认罪,起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我认为检方的证据,可能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或者说辩护人应该要想到以下问题。

一、如何证明张贵英与周克华认识检方不能仅凭张贵英的供述,就确认张贵英和周克华认识,应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否则,证据不足。(1)从周克华身上搜集到张贵英的照片,张贵英对此认可。(2)从张贵英居住的房间或者身上、手机中搜集到二人的合影,张贵英对此认可。(3)张贵英的家人、邻居对周克华的照片或视频资料进行辨认,确认曾见过周克华就是照片上的人,而且和张贵英曾经在一起。(4)从张贵 英或者周克华曾经同居的房间,搜集到了周克华衣物上的汗渍、精液、毛发等物证,经DNA检验,确认二人曾经同居,当然可认定二人曾经认识或有同居关系。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如何认定张贵英认识的这个男人就是周克华如果认定,其结论显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如何认定张贵英存入银行卡中的钱就是周克华交给张贵英的要想证明这一事实,同样不能根据张贵英的供述来认定,必须有其他证据来印证。难点在于,现在周克华已经死亡,谁来证明周克华确实在实施杀人抢劫后,将6万元现金当面交给了张克华。也不能根据当天被害人被抢了7万元,有给张贵英6万元的可能,就认定张贵英的供述具有真实性、排他性。从严格的角度,检方除非有以下证据,才能确认张贵英供述的事实真实:(1)有监控视频资料,证明案发当天,在“7天连锁酒店”附近,有一男人将不知多少数目的现金交给了一个女人,而且还要证明这个男人就是周克华,这个女人就是张贵英;或者张贵英对视频中的男人确认就是周克华。现在的证据是,张贵英确实向银行存入了6万元,但不能证明这6万元确实是周克华给的。(2)检方要证明,去年8月10日上午9时35分许,周克华在沙坪坝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抢抢劫了某被害人现金7万元。即使证明视频中的抢劫犯是周克华,但张贵英说给钱的人不是这个人(周克华),怎么证明

三、张贵英与周克华是否通过话并有短信联络我们知道,周克华作为一名杀人犯,不可能在正规的移动、联通等门店办理手机卡,很可能是用伪造的身份证、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或者是在大街上直接购买手机卡。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何况是周克华这样极具警觉的人。现在的问题是,(1)如何确定与张贵英通话的电话机主身份就是周克华。这应该也很难证明的。即使张贵英对某几次与周克华通话的号码认可,但通话内容如何证明检方也是无法证明的。(2)要有证据证明,在周克华使用的手机上,还保存有张贵英手机发给周克华的短信,或者已经调出了此短信内容,而且显示张贵英给周克华有通风报信的内容。否则,也很难认定。(3)如果周克华在被击毙时身上的手机中,没有张贵英发的短信,也没有调取此手机上张贵英曾发短信的内容,但却调取了张贵英发给其他手机号码上有关案情内容,在不能认定该手机为周克华曾使用过的情况下,也很难认定张贵英向周克华通报案情。(4)如果检方有该二人某次通话的录音,在张贵英不认可是与周克华通话的情况下,对周克华的声音鉴定也是问题。这只是一种假设,应该不会存在录音的问题。(5)从网上公布的张与周二人间的短信内容应该是真实的,但接收张贵英短信的机主身份是否就是周克华网上没有透露细节。我想这可能最难证明。

四、张贵英是否明知周克华就是抢劫杀人犯的问题。我认为,检方不能单凭张贵英的供述,来认定张贵英知道周克华就是杀人犯,或者以张贵英供述的听周克华说过自己杀人抢劫,就予以认定张贵英主观明知。其根据和原因在于,周克华已经死亡,张贵英的供述是否真实,如果周克华不死,只有周克华本人才能印证。现在就必须有其他的证据来补强,否则,就是用一个未知数,来证明另一个未知数,其结果必然还是未知数。这样的话,法院是无法查证属实的,也就不能以张贵英的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上观点,限于资料不全,也有假设之处,由于时间关系,还有一些问题,检方的举证责任很难完成,不一一列举。有的观点,张贵英辩护人已经提及。现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有的法官就喜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认罪,好象就可以定罪。其实有很多案件,被告人确实表示认罪,但一查却没有或者缺少定罪证据,难道也要对被告人定罪吗所以说,认罪不等于有罪。

我认为,如果以上几个最基本的事实问题,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检方指控张贵英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很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当然,在中国如果法院要想定罪,总会找出理由定罪处罚的。判决书中最常见的表述就是,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或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然我不是说每个案件都会如此,但也不少见。所以说,法院是真理的殿堂,法官是真理的化身。

对于本案,我们拭目以待!

(此文为早前在法律博客上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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