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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满月律师会见喜中有忧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Tags: 刑诉法  来源: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wlmqxingshi.com/

                   新刑诉法实施满月律师会见喜中有忧

                                         韩宝儒

     长期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完善和规定,律师期盼的新刑诉法已经实施满月。

   值得欣喜的是,一个月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能够转变执法理念,普遍尊重新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律师及时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也为执业地位有了些许提高和变化,感到高兴和自豪。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未实施前,笔者曾撰写《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权的忧虑》一文,目前,尽管笔者的忧虑尚未完全出现,但从刚刚满月的法律实施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喜中有忧。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公安机关在落实法律规定上,已经推出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各种土政策、新花招,以变相阻挠律师会见。

据笔者了解,在乌鲁木齐地区,一个月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各个看守所基本能落实法律规定,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效果较好,律师很满意。

但个别看守所,除按照刑诉法规定查验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外,增加查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对此,虽无法律依据,但律师可以接受。

让人不解的是,有的公安承办人员,还要坚持陪同律师会见,尽管律师据理力争,换来的却是“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搞得律师没了脾气,为了会见,只能屈从服软。

南疆某县看守所,近日又出会见新规定,即律师必须二人才能进所会见。对这二人的条件是,二名律师或者一名律师和一名公安或检察、法院人员均可。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也对律师增添了不少的麻烦,尤其是外地律师,人生地不熟,找当地律师作陪实在不便,还增加了委托人的额外经济负担,甚至对律师产生误解。

在距乌鲁木齐不远的某市看守所,更是别出心裁的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羁押的,适用修订前的刑诉法,仍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要公安机关批准同意;2013年1月1日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新刑诉法的规定安排会见。这种“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做法,实在让人无奈!

新刑诉法实施刚刚满月,可以说绝大多数公安机关落实法律规定是自觉的、严肃的,使法律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交出了较为满意的答卷。

但来日方长,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能否出现反复、回潮和倒退,笔者还有些许忧虑。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一如既往地坚守法律规定,切实按法律的“规定动作”办事,不要变相增加“自选动作”。

(此文为早前在法律博客中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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