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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民工代购代取火车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Tags: 代购  来源: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wlmqxingshi.com/

             帮民工代购代取火车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韩宝儒

最近,关于小夫妻帮民工代购车票被刑拘的案件,引起了网民和社会的一定关注。

笔者同意网民和法学界的多数观点。网民主要是从情理上表示不能接受公安机关的认定;法律实务界的律师以及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则从法律的规定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理由笼统不具体。

究竟是否应该追究小夫妻的刑事责任,最终要从刑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

《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构成倒卖车票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二个要件,一是行为人要有倒卖的行为;二是倒卖车票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暂且不论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单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起码对什么是“倒卖”二字的含义没有具体明确的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对高价、变相加价也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每张票如果加收一元钱,肯定不算高价,但是否为变相加价呢如果帮自己家的10名民工亲戚代购车票,并每张车票加收二元钱,而票面价格超过了5000元,这种行为算不算倒卖车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难道也要认定为犯罪行为吗

笔者理解的“倒卖”车票的含义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并以明显高出车票票面价格,将自己购买或者组织他人购买的车票,或者从他人处购买已经加价的车票,再次出卖给不特定对象的行为。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小夫妻帮民工代购车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是代购代取车票,每张车票只收取10元钱,不属于变相加价的行为。小夫妻帮民工在网上代购并代取车票,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张票只收取10元钱。这是和自己劳动付出的合理相应的报酬,不是在车票基础上的变相加价行为。

二是代购代取车票的行为,不属于“倒卖”车票的行为。在购票实名制的规定下,小夫妻用民工自己的身份证,帮助民工代购代取车票,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其实质是购票民工将自己的购票权委托他人实施的行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互相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车票的购买人是特定的,与实名制前向不特定的人倒卖车票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是代购代取车票的行为,没有破坏国家对车票销售的管理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小夫妻的行为,只不过是通过代购的方式,集中给多数人实施了购票的行为。这和每个民工分别找不同的朋友为自己代购车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众所周知,每逢春节,我国铁路运力不足,矛盾突出,大量民工返乡过年,一票难求已是事实。现在购买火车票的方式,主要有网上订票、火车站购票和代购点购票等方式,相比之下,网上订票是最省力、省时的方式。由于民工要正常务工,如果都去火车站排队购票,少则需要一天,长则几天才能买上票,显然要承担误工损失。因此,选择网上订票,就是最好的方式。但因民工在外地,没有电脑,很多人也不会操作,自然就会找人帮助购买和代领车票。有了网上购票的需求,帮人代购并收取一定的报酬的代购人就会应运而生。这是合情合理的,其本身并无不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然不具有刑事处罚的理由。

法律的适用在于真正理解立法的旨意,公安机关生搬硬套法条,不结合实际的死板教条,是不足取的,应该自觉予以纠正。

以上,就算作我的辩护意见。

(此文为早前在法律博客中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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