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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韩宝儒律师【部分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4日 Tags: 成功案例  来源: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wlmqxingshi.com/

 

十余年来,韩宝儒律师共办理已审结刑事案件不足150余起(次),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截止2017年3月,侦查阶段有15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以不批捕或未报捕取保候审、移送起诉退侦后取保候审、逮捕后无羁押必要取保候审(1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捕(2人)等形式释放,其中12人已经获得实质无罪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有3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以不起诉结案(处理),羁押的被释放;法院审理阶段,有12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撤诉(含发回重审后),羁押的被释放;1起公诉案件和1起自诉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宣告无罪。还有诸多案件,为被告人争取到改变或减少罪名、大幅减少犯罪数额、免除处罚、单处罚金、缓刑、自首、立功、从犯、未遂、抗诉驳回等有效辩护,获得从轻、减轻处罚。除检察机关撤诉、不起诉,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外,其中在被指控的罪名中,有贪污、受贿、介绍贿赂、职务侵占、故意伤害(包括致死)、非法经营、贩卖毒品、诈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个罪名,法院不予支持;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贪污、运输毒品、集资诈骗等四个罪名,被法院改变定性;共为18名被告人争取到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

  一.无罪辩护,屡获成功                    

1.戴某斌职务侵占撤诉案。戴某斌系山西某市驻新疆办事处聘用人员,与山西某制造节水设备公司系合作关系,为该公司负责销售产品。2006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510万元)罪刑事拘留,执行逮捕。韩宝儒律师作为辩护人,庭审中提出戴某斌不属于节水设备公司工作人员,双方系合作关系,其收取的货款与自己公司的货款无法分清,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公诉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后撤诉。之后,公诉机关作出主体和侵占具体数额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戴某斌被羁押十八个月后释放。

2.胡某涛抢劫撤诉案。2006年,胡某涛因当月工资花完,妻子需要钱,与朋友(被害人)吃饭喝酒后,以强硬的口气向该朋友借钱。事后,朋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胡某涛采取暴力抢劫其数百元钱,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胡某涛刑事拘留、执行逮捕。韩宝儒律师接手该案后三天即开庭审理,在会见中胡某涛陈述了案情经过,认为只是借钱,没有采取暴力,不存在抢劫事实。韩宝儒律师阅卷后,庭审中发表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庭审后,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提出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胡某涛被羁押六个月后释放。

3.张某华挪用公款撤诉案。张某华原系某部副政委,转业前与某医科大学联系,以该大学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司法鉴定所,该大学未投资一分钱。张某华负责组织法医临床鉴定工作,房租、设备、聘用鉴定人员工资等费用均由张某华负担;病理鉴定工作由该大学负责,两块业务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张某华向该大学每年交纳承包费。2008年,张某华因将鉴定所收入17万元借给某鉴定人使用,后被审计厅查出,某区检察院以张某华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起诉后,韩宝儒律师通过向张某华了解案件事实,认真研究证据,庭审中以张某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借出的钱款不属于公款等理由,为张某华作无罪辩护。后公诉机关以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撤诉,2009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4.林某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撤诉案。2008年,林某杰等二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价税合计4700多万元),被刑事拘留、逮捕。韩宝儒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认真审查证据。在庭审中,提出林某杰系公司雇员、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何人实施,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庭审后,某市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最终于2009年2月向某中级法院撤诉。林某杰等在羁押十九个月后,于同年3月取保候审释放,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5.许某江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撤诉案。2008年7月,许某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后被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2009年2月,公诉机关以许某江犯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制品罪(雪豹皮二张、价值20万元)提起公诉。庭审中,韩宝儒律师提出,许某江在何时、何地、向何人收购二张雪豹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雪豹皮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只有一人,鉴定程序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四次开庭,两次延期审理。2009年8月28日,公诉机关撤诉。如以指控罪名和证据定罪处罚,许某江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刑期十年以上,且许为累犯)。

6.邱某奎受贿撤诉案。邱某奎于2009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公诉机关以邱某奎犯受贿罪(20万元)向法院起诉。因邱某奎临近开庭才反映在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自己为了保命承认收受20万元贿赂。韩宝儒律师两次去外地看守所调取体检表未果。第一次庭审时,韩宝儒律师提出邱某奎在侦查期间曾受到刑讯逼供,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之后的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陈述其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公诉机关也拿出邱某奎同监室少数民族在押人员的证词,证明邱某奎进所时说,身上的淤青系推拿师为其拔火罐所致。为落实此事实的可能性,韩宝儒律师找到某盲人推拿师,并陪同法官询问了解事实。该盲人推拿师证实,十多年来,他从未对任何病人前胸部位拔过火罐。最后,公诉机关被迫交出看守所体检表,该体检表证明邱某奎进看守所时身体多处有伤,而且有侦查人员签名。2010年8月,公诉机关对该案提出撤诉。邱某奎在羁押十三个月后,终于无罪释放。本案在审理期间,得益于最高院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出台。如法院以未受刑讯逼供时承认收受20万元的事实定案,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邱某奎将被判处至少十年有期徒刑。

7.任某合同诈骗撤诉案。2009年10月,任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经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5月28日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韩宝儒律师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证明任某及其公司是在不知被上家欺骗的情况下,才与被害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收取了10万元保证金,并提出任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公司也是受害者,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申请延期审理期间,向法院提出撤诉。2010年9月7日,法院裁定同意撤诉。任某在羁押十一个月后被释放。

8.董某民诈骗撤诉案。2009年7月,董某民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10年8月,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民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贷款合同,骗取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24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韩宝儒律师作为董某民的辩护人,提出董某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办理贴息贷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董某民参与伪造了贷款合同,董某民是在得知李某将银行贴息占为已有时,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民犯诈骗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对董某民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对董某民提出撤诉,并作了不起诉决定。

9.刘某浪、石某某运输毒品撤诉案。被告人刘某浪等因涉嫌运输毒品、持有毒品,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某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刘某浪、石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持有毒品罪,向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指控刘某浪涉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35.6克,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28克。韩宝儒律师和王成兵律师作为刘某浪的辩护人,据理力争。本案历经三次庭审,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程序用尽。最终因案件主要事实即毒品物证,与《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不一致,导致对两次鉴定结论无法采信,且毒品已销毁,检察机关无奈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裁定,同意撤诉。刘某浪及同案石某某在羁押十一个月后被释放。法院如支持起诉书指控,刘某浪至少被判处无期徒刑,不排除死缓。

10.魏某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撤诉案。被告人魏某江2006年以河南某农药厂名义,向乌鲁木齐某公司销售数种农药,农药的有效期为二年,合同价款68万余元。该公司尚欠货款30余万元。2009年8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魏某江销售的农药为伪劣产品。魏某江于2010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某区法院一审时,韩宝儒律师为魏某江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但法院采信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农药质量签定意见,认定魏某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魏某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韩宝儒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后某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案争议焦点是,能否以超过保质期的农药质量不合格的结论,而推定在保质期内农药质量也为不合格。韩宝儒律师在一审、二审以及重审中,紧紧抓住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护,最终在重审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撤诉。被告人魏某江终于得到了实质无罪结果。

11.朱立某合同诈骗撤诉案。朱立某系某洗脚店的实际经营者,该店在工商局登记的业主为其弟朱伟某。朱伟某经营几年后,将洗脚店让哥哥朱立某打理。2011年9月,朱立某征求其弟朱伟某的同意,将洗脚店以10万元转让赵某(女),但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人为朱立某而非朱伟某。赵某在支付转让款8万元后,到店里打听到转让人并不是朱伟某时,自认为上当受骗。第二天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当面向朱伟某了解情况后撤销案件。但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为,朱立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书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2月,朱立某被公安机关在甘肃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逮捕。韩宝儒律师向委托人朱伟某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朱立某不构成犯罪。通过会见、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迅速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建议法院不予立案。但检察机关坚持走审判程序。本案庭审中,韩宝儒律师提出朱立某转让洗脚店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后检察院终于撤回了起诉。朱立某被羁押近六个月释放,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朱某销售伪劣产品撤诉案。2012年,朱某老乡王某喜向新疆某大型钢铁公司销售铁精粉,生意很好,邀请朱某为其公司向该钢铁公司运送铁精粉,运费比市场价稍高。后朱某通过借钱、与朋友合伙购买四辆大货车,为王某喜的公司拉运铁精粉。因该公司的铁精粉质量有问题,存在掺杂、掺假问题,涉嫌销售伪劣产品,2012年12月,王某喜、朱某等人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韩宝儒律师接受朱某亲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朱某表示其被冤枉,实际是其雇佣的驾驶员拉运过几次铁精粉,自己对铁精粉的质量是否有问题,根本不知情。韩宝儒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反映意见,不被采纳,多次提出对朱某取保,均未得到批准。本案经两次退侦后,公诉机关向某市中级法院指控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参与销售二起犯罪事实,销售金额2700余万元。2014年6月,在庭审中,韩宝儒律师提出指控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有17人,涉案金额共计3.6亿,查扣财物、现金1.2亿,社会影响大,证据存在问题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加之法院自己申请延期,将所有诉讼程序用尽,终于在庭审一年后的2015年6月,检察院对朱某等九人提出撤诉。朱某在羁押三十个月后被释放。

13.李某东故意伤害判决宣告无罪案。该案系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王某在2009年初,起诉李某东及其父亲李某存故意伤害罪撤诉后,再次单独起诉李某东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李某东刑事责任,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韩宝儒律师再次接受委托,庭审中提出王某起诉李某东故意将其右手致伤,与其哥哥证明为左手受伤的证言相矛盾;轻伤鉴定意见系一名法医作出,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李某东故意伤害王某证据不足等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书认定,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右手受伤系被告人李某东所致,判决李某东无罪。

14.孙某博强奸判决宣告无罪案。2014年12月,孙某博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作为孙某博的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解案情,连夜加班起草建议不批准逮捕孙某博的律师意见,提交检察院,但未被采纳,孙某博被批准逮捕。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情离奇,疑点重重,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极不符合常理,案发后的部分证人证言有作伪证嫌疑,无法查明其真实性。庭审中,韩宝儒律师提出,证明孙某博采取暴力或威胁、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被害人虽然身体多个部位有伤,但致伤原因不明,其陈述系孙某博殴打所致的事实,无其他证据及当时在客厅休息的证人证实,尤其是两个膝盖左下方的淤青,其形成原因不符合常理,身体另外几处受伤情况始终没有陈述;其陈述的当时有反抗的事实,没有在孙某博身上留下任何痕迹、以及呼救等证据证明,相反,在客厅的证人却证明没听到任何呼救;其既然陈述被强奸,在完全可以离开但又与孙某博在另一卧室同床睡觉长达8 小时以上才离开案发现场,更不符合常理。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孙某博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唯一性结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经审委会研究决定,最终一审判决孙某博无罪。2016年4月,孙某博在被羁押十六个月后释放。

二、审前辩护,有所作为

1.巴基斯坦国商人阿某走私制毒物品案。阿某2005年10月购买化学物品高锰酸钾2000公斤,准备运输到巴国以药品销售,被某海关缉私局查获并以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将阿某刑事拘留。经韩宝儒律师和律所另一律师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意见,阿某被刑事拘留近一个月后取保候审释放。

2.王某芳合同诈骗案。2008年,王某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62万元)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迅速搜集提供无犯罪故意的证据,后以不批准逮捕结案。王某芳被羁押近一个月取保候审释放。

3.黄某权职务侵占案。2009年5月,贵阳市某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权涉嫌职务侵占罪网上追逃,黄某权被兵团某师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在看守所。韩宝儒律师因找不到来乌提押的警官,直接飞往贵阳。经与警方反复沟通,出示无罪证据,公安机关三天之内,为黄某权办理了取保候审,并通知来乌办案警官释放了被羁押十余天的黄某权。

4.曹某阳非法拘禁案。2010年,曹某阳因将其债务人带到宾馆商谈还款事宜,该债务人趁曹某阳和丈夫熟睡之机,跳楼受伤离开并报案,曹某阳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接受其委托后,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曹某阳作出不批捕决定。曹某阳被羁押一个月后取保释放。

5.彭某聪诈骗案。彭某聪系部队退役干部,先后向打工单位同事赵某借款累计50万元。但赵某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时,报案称彭某聪隐瞒真相,骗取其50万元。2012年6月,彭某聪被刑事拘留、逮捕。韩宝儒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未被采纳。案件移送起诉,经继续向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案件很快退回补充侦查,其间,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彭某聪被羁押近四个月后释放。

6.王某合同诈骗案。王某因转让公司探矿权合同,被受让方举报其探矿权是假的,涉嫌诈骗50万元转让款。2013年,某市经侦支队将王某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王某在羁押第三十七天被取保释放。

7.李某荣伪造公司印章案。李某荣(女)系某公司在某县的分公司负责人,在采矿权证、爆破证等需要审验时,李某荣因不知总公司股东多次变化、印章在何处保管的情况下,将某公司分公司印章中的“分公司”字样遮盖,使印章变成了“某公司”,并用该印章为公司完成了采矿证等证件的审验。2013年,公安机关以李某荣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将其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政法委反映意见,李某荣被羁押30多天后,取保释放。

8.刘某军合同诈骗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军代表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450万元保证金,案发前退还210万元。因工程始终未能开工,被害单位报案称,刘某军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5年在上海将刘某军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迅速搜集证据,并提出认定其涉嫌犯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采信律师意见,对刘某军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刘某军被羁押三十七天释放。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因被维持,后撤销案件。

9.张某#诈骗案。张某#因介绍其朋友投资黄金理财项目并收取50万元,随即将50万元汇入某公司,并为该朋友设立账户。朋友因感觉有风险,便报案称张某#诈骗其50万元。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将张某#从外地抓获并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提出钱已退还,无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公安机关未报捕,张某#被取保候审,在羁押近一个月后释放。

10.罗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罗某和妻子从湖南来乌市自谋生路。接手经营一文具店,并从事打字、复印。其间,曾为民族青年打印过U盘中的资料。该民族人因涉恐案件被抓后,交代并指认罗某曾为其打印过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资料。2015年,罗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其妻子被监视居住。韩宝儒律师在不允许会见的情况下,向有关司法机关多方反映情况,要求了解过问,慎重处理。及时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提出其不认识维文,无犯罪故意的意见。案件退侦后,罗某被取保候审,在羁押五个月后释放。现已解除取保候审。

11.赵某虎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案。2014年,赵某虎涉嫌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30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赵某虎被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案报捕,且赵某虎很快被逮捕。经会见了解案情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税款已补缴的证据,并申请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无羁押必要,建议公安机关对赵某虎变更强制措施,赵某虎在羁押一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释放。

12.韩某盗窃案。2014年7月韩某与其父亲、姐夫等五人,从河南老家来乌市打工,在老板的安排下,将事先准备好的钢材卷好,等拉运钢材的货车司机到场后,将重量轻的钢材装车,把重量大的钢材卸下,老板以此重量差牟利。案发后,韩某等人全部被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不批捕意见,后检察机关作出构成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不批捕决定。韩某等四人在羁押三十七天时被取保释放。

 13.王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案。2015年12月,王某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被甘肃某自治州某市公安局因同一案件,第二次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赶往甘肃。连续二次会见王某了解案情,初步认为王某只是陪同他人一起去过销毁公司资料现场,但其并不知道该资料为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王某的律师意见。最终,某市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王某在羁押三十七天被取保释放。

14.杨某辉非法拘禁案。2016年1月杨某辉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杨某辉了解案情,得知杨某辉和几个朋友一起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主动在宾馆开房用于双方商谈还款事宜,持续时间不到三个小时。但在交谈过程中,杨某辉和朋友用手、用衣架等对张某有轻微殴打行为。事后张某报案称,其被非法拘禁。本案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经向某区检察院提交杨某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律师意见并被采纳,检察机关对杨某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杨某辉在羁押十余天后被取保释放

15.刘某学涉嫌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2016年8月,刘某学因涉嫌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韩宝儒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刘某学并了解到,公司因真正的监理师不在位,为了应付建设局的检查,刘某学同意公司负责人用其照片让人制作冒充公司不在位监理工程师的证件,但证件并未使用过。根据刘某学陈述的事实,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建议不批准逮捕刘某学的律师意见书。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后,采纳律师意见,作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刘某学在羁押三十天后被取保释放。

  16.肖某强非法经营(传销)不起诉案。2008年,肖某强因销售某公司乳制品过程中,采取以客户购买价值的多少,设定金卡、银卡客户并给予不同折扣的方式销售产品,被以涉嫌非法经营(传销)罪刑事拘留、逮捕。韩宝儒律师及时向公诉机关提交无罪证据,后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肖某强在被羁押八个月后无罪释放。

17.于某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不起诉案。于某疆2009年案发前系宝钢集团某钢铁公司下属某公司的工程师,兼职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因工作繁忙,在几个月时间内把劳保用品发放审核工作交给了单位同事负责。但该同事拿上印章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领取50万元的劳保用品倒卖他人。案发后,于某疆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韩宝儒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和公诉机关沟通意见,反映其移交此工作前向领导有过交待,所在公司不属于刑法上的国有公司等情况,后检察机关对于某疆作出不起诉决定。

18.戴某洲诈骗不起诉案。2009年,戴某洲介绍朋友张某(女)、刘某投资某公司的项目,自己也有投资。因该项目存在欺诈,张某的投资款血本无归。张某认为自己将房产抵押后以借款投资,造成亏空,完全是戴某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投资款。因张某总是无理取闹,公安机关对戴某洲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取保。韩宝儒律师经调取有关证据,提出戴某洲也是受害者,其投资款同样无法收回,而张某的投资款是其亲自汇入某公司,并非戴某洲骗取,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听取意见后,退回补充侦查,从此再无音讯,也不让过问案件情况。故将本案视为不起诉案件。

 三、辩点精准,效果明显

  1.成某行贿、介绍贿赂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涉案总金额近100万)。法院采纳律师关于成某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等辩护意见,以行贿罪(金额19万元)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

2.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经与公诉机关反复探讨、交流意见后,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以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未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庭审后,积极协调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谅解。法院以起诉罪名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3.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本案经某高级领导批示后,张某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

4.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在侦查阶段委托估价机构认定的犯罪金额为600多万元,后经律师搜集提供新的证据,要求重新估价,最终对未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运动鞋的货值评估为22万元。庭审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

5、马某泽招摇撞骗案。马某泽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审理期限七个多月。律师无罪辩护。马某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6.章某煦诈骗案。章某煦经营的咖啡店接受数名女孩以与男性谈朋友为名,再邀请到咖啡店消费后拿提成(俗称酒托),但消费有价目表、且先用餐后付款。数名男性认为上当后报案,章某煦等20余人涉嫌诈骗罪被拘留、逮捕。庭审中,章某煦认罪,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在无罪辩护的同时,发表量刑意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章某煦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达到了目的。

7.何某清行贿案。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清向某局书记行贿50万元,犯行贿罪。何某清表示认罪(无奈),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发表量刑意见,建议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定为行贿未遂(疑惑不解),判处何某清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何某清无奈放弃上诉。

8.黄某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诈骗10万元,经律师协调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9.席某阳盗窃案。公诉机关指控席某阳犯盗窃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席某阳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10.顾某盗窃案。公诉机关指控顾某实施盗窃十余起,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11.董某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指控董某犯故意伤害罪,董某认罪,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12.李某仁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仁先后收购某盗窃团伙石油数十吨,李某仁认罪并全部退脏。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13.陈某绚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绚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9.75万元,犯受贿罪,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律师利用庭审后刑法修改案(九)颁布实施的机会,最终法院判处陈某绚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14.潘某平贪污、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潘某平利用职务便利,套取26万余元营销费用,犯贪污罪;以向客户出售二辆自用轿车的交易方式,收取差价款21万余元,犯受贿罪。某中级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解释的规定,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指控贪污罪证据不足。最终以潘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三年,适用缓刑。

15.杨某泽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泽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某单位汽车一辆,价值23万余元,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上诉期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经某中级法院二审后,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处杨某泽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适用缓刑。

16、赵某岩行贿案。赵某岩涉嫌行贿罪(近160万元)于2013年被刑拘、逮捕,后取保候审。但直到2016年才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处赵某岩五年有期徒刑,当庭宣判并逮捕,送往看守所羁押。韩宝儒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提出对受贿人收取的160万元中的80余万元钱款,因赵某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的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改判赵某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7、张某危险驾驶案。张某因其叔叔在医院急救,急于前往医院看护,酒后驾车被查获。其在呼气酒精检测后,私自离开现场去医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讯问。公诉机关以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构成危险驾驶罪起诉,同时认为其在血检前的脱逃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拘役二个月以内量刑。律师提出对脱逃行为既作为定罪标准,又作为量刑情节,属于重复评价,其脱逃行为不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但采纳了律师关于张某构成自首、醉驾事出有因、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18.田某辉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公诉机关指控田某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律师在庭审中,提供大量有关文件规定的证据,法院采纳关于未造成网间通信障碍、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以田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被告人田某辉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9.屈某媛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屈某媛将国有单位8万元用于炒股,犯贪污罪。法院采纳律师关于不构成贪污罪,案款在案发前已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田某媛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以指控罪名定罪量刑,屈某媛将被判处至少五年有期徒刑。

20.王某等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犯罪金额接近20万元。如以此数额定罪量刑,根据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团伙、流串作案),被告人王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1.虎某梅入户抢劫(麻醉)案。被告人虎某梅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律师为其代写上诉状,提出不构成入户抢劫,只构成一般抢劫。某市中级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虎某梅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2.葛某友伪造公司印章案。公诉机关指控葛某友为销售假发票而伪造公司印章38枚,但公安机关只抽检其中一枚印章委托鉴定。庭审中,律师提出认定38枚印章均为伪造,证据不足。休庭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认定葛某友伪造公司印章1枚。法院最终基本以羁押时间,判处葛某友有期徒刑十个月。

23.王某等非法经营(传销)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非法经营罪。本案被告人有5人,“被害人”上百人,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经律师积极辩护,给法院提供大量案例,最终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4.冷某林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冷某林因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涉案羚羊角价值金额达7900余万元。一审被某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另一被告人被判死缓。作为冷某林的二审辩护人,为其无罪辩护,并提出量刑意见。某高级法院最终采纳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改判冷某林有期徒刑七年。

25.夏某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等犯故意伤害罪庭审中,律师为夏某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同时提出量刑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夏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按羁押期限,减轻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6.海某等抢劫案。公诉机关指控海某等犯抢劫罪。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提出,如认定抢劫罪,指控的三起抢劫事实,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旨意和案件具体情况,不应认定为三次抢劫,应为两次抢劫。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按量刑规范化意见规定,以抢劫罪(两次)判处被告人海某有期徒刑六年。本案如按三次抢劫量刑,海某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7.毕某华贪污、受贿案。本案从案发到结案,持续两年多时间。被告人毕某华原系某市供销合作社主任,2010年被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本案三次一审(含两次重审),三次二审,共五次开庭审理,一次书面审理。原一审认定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十三年。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毕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8.余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机关指控吸毒人员余某犯贩卖、运输冰毒226克。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未认定“贩卖”罪名。最终以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余某不上诉。本案判处无期的可能相当大。

29.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本案从案发到最终结案,持续两年多时间。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受贿123万元。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以黄某收取他人18万元,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某未上诉。但某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被某中级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后市检察院申请某自治区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再次抗诉,自治区检察院最终没有支持抗诉。

30.刘某集资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在经营养老院期间,实施集资诈骗190万元、诈骗7万元、信用卡诈骗4.5万元后潜逃,应当追究刘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法院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以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0万元)、信用卡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指控集资诈骗罪改变定性,对诈骗罪未认定。本案如支持检察院起诉罪名全部成立,仅集资诈骗一项的刑期最少十年,加上其他二罪,刘某最轻的结果应该不少于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刘某不上诉,非常满意。

31.王某伍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伍等20多人的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法院采纳律师大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伍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对指控的其他罪名均未支持,判处王某伍有期徒刑三年。在现实司法环境下,本案辩护可以说非常成功,法院在有不小压力的情况下,已经努力实现了有限的公正,毕竟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

32.王某职务侵占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职务侵占6.5万元,王某不认罪,律师为其无罪辩护。法院采纳主要辩护意见,对其中的6万元未认定,以侵占0.5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余罪刑期与前期的刑期并罚后,没有变化,王某未上诉。但本案认定的犯罪金额0.5元万元,应不构成犯罪。

33吴某清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清八起不同的犯罪事实,共计诈骗金额146万元,吴某清不认罪,律师为其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其中一起9.4万元构成诈骗罪,庭审后七个月,最终判处吴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吴某清不上诉。

34.张某祥偷税、职务侵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未认定职务侵占罪,其余二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等于是认定二个罪名,执行一个罪的刑期。张某祥不上诉。

35.马某孝入户抢劫案。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孝犯抢劫罪。马某孝案发十余年后自首,当年其他同案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律师充分利用规范化量刑意见规定,协调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处马某孝有期徒刑五年。

36.韩某盗窃案。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6万余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主犯在其他法院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7.孟某军交通肇事案。公诉机关指控孟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孟某军对案件事实认可,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法院未采纳意见。经协调对被害人(已致植物人)部分赔偿后,法院按羁押时间,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孟某军不上诉。但该案依法确实不构成犯罪,完全是民事侵权。

38.詹某海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指控詹某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其致被害人身体另一处轻伤为由,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按羁押时间,判处詹某海有期徒刑八个月。

39.冯某东抢劫案。公诉机关指控冯某东犯抢劫罪。法院采纳律师提出其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冯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

40.周某帆等绑架案。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帆等多人犯绑架罪。法院未采纳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采纳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周某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

41.马某凯妨害公务案。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凯犯妨害公务罪。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律师申请,马某凯被取保候审,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以单处罚金结案。

42.马某龙贩卖毒品案。公诉机关指控马某龙贩卖毒品海洛因220克某中级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判处马某龙有期徒刑十四年。

43.常某等运输毒品案。公诉机关指控常某指使他人运输毒品氯氨酮3000克,常某不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处常某无期徒刑。上诉后,某高级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裁定发回重审。

44.聂某嘉等涉黑案。公诉机关指控聂某嘉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三个罪名。全案39 名被告人。聂某嘉不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同时提出量刑意见。本案中聂某嘉的行为是该涉黑案件中,适用法律最疑难的,证据严重不确实、不充分,但在当时大环境下,仍然被定罪,三罪并罚,聂某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案属于在不公正的情况下体现了些许公平而已。

45.刘某民等集资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民参与集资诈骗389万元。被告人共九名。刘某民不认罪,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109万元,考虑单位犯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这是指控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中刑期最轻的。

46.罗某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庭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借款名义吸收存款3.4亿多元,造成他人损失1亿余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主犯死亡的情况下,认定罗某庭为从犯。庭审后,法院采纳部分量刑意见,判处罗某庭有期徒刑六年。罗某庭未上诉。

47.郑某虚开发票案。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利用其所在公司的名义,为38家公司虚开发票近1900万元。庭审后,郑某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加之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郑某不上诉。

48.候某信故意伤害(致死)案。公诉机关指控候某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律师提出,候某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某中级法院未采信该辩护意见,但采信律师提出的候某信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被害人亲属对赔偿30万元不能接受,未达成谅解协议。后法院以候某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49.朱某林故意杀人案。朱某林因患脑溢血后,常被妻子埋怨不能干活、挣钱,长期的压抑,终因一事争吵而爆发,朱某林将妻子掐死,并将尸体掩埋小区。朱某林到案后,认罪悔罪,指认埋尸现场,案件告破。律师申请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朱某林是否有精神病进行鉴定,尽力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分析证据后,律师认为只有认定朱某林构成自首,公安机关的破案才能顺理成章,未被法院采纳。但庭后积极配合法院,反复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协调工作,最终获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林无期徒刑。因对一审未认定自首不服,朱某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50.任某科非法拘禁案。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科构成非法拘禁罪。律师提出任某科的行为显著轻微,应以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处理。庭审后,法院对任某科取保候审。三个半月后,以任某科实际羁押期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51.裴某友等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安机关以裴某友涉嫌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金额65万元。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在十年以上。但按修订后的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解释,量刑为五至十年。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后,反复与公诉人沟通,认为裴某友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该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并以此罪名起诉。法院最终判处裴某友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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