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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民诈骗案一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Tags: 诈骗  来源: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wlmqxingshi.com/

                      董某民诈骗案一审

                            

注:本案经庭审后检察院撤诉,被告人获实质无罪。2009年7月,董某民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民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贷款合同,骗取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24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民和李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本律师作为董某民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民犯诈骗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对董某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对董某提出撤诉。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董某民的委托,并经董某民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认真研究和分析本案证据,向被告人了解案情,掌握了本案事实和证据。现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民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一、在主观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李敏通谋、商议骗取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犯罪主观故意。

一是被告人董某民对其所在的新疆恒力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源公司”)申请政府流动资金贴息的时间、程序、办理过程、由谁经办等情况,事先毫不知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事竟然毫不知情,这并非工作上的失职,只能说明有人故意隐瞒董某民,背着法定代表人私下操作。同时也充分说明董某民在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这从董某民的报案、供述以及证人戴继风、蒋克峰的证言完全可以得到证实和印证。

二是被告人董某民是在乌市经委工作人员来恒力源公司调研考查时,才听说恒力源公司向政府申请过财政扶持资金一事,但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后经董某民向有关单位查询,才得知政府向恒力源公司下拨了24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而在此之前却根本不知情。因此,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侦查该笔贴息款的去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董某民与李敏事前通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话,那就不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问题,而是自首。这不符合常理。

三是被告人李敏极力隐瞒董某民贴息款已下拨的事实,也充分说明董某民对此并不知情。嫌疑人陈小江的供述:“2006年春节前,李敏给我打电话说,如果董某民问该贴息的事,就给董清民说政府没批下来。”(见侦查卷P63)

二、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民具有实施及其指使、安排李敏实施骗取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犯罪行为。

一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某民实施了骗取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行为。公诉机关庭审中没有出示可以证明董某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向市经委等机关申请流动资金贴息的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据。

二是被告人李敏的供述与被告人董某民的供述相互矛盾,也与陈小江的供述相矛盾。陈小江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不能据此认定董某民参与了骗取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款的行为。董某民供述其对恒力源公司申请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一事,事先并不知情。李敏供述申请国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是董某民安排其准备的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打印申请报告等。但陈小江证实,“2005年7月份,刘念(李敏丈夫)打电话让我去恒力源公司帮忙,还带我到公司实地去看了。之后,刘念准备好恒力源公司的基本材料带我一起去乌市中小企业促进中心,想看看恒力源公司能否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刘念还和我一起到科技厅给公司办理了民营科技企业认证,并且在科技厅了解到乌市三部门对中小企业有一项扶持政策。2005年8月份,我就去开发区经委了解情况,拿了一份市政府关于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文件,主要内容是政府针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企业扶持资金。我将文件在恒力源公司交给了李敏。过了几天,刘念打电话说,他看到文件了,恒力源公司正在准备申报材料,到时让我送申报材料。之后,李敏在我公司楼下金谷酒店停车场将恒力源公司申报材料交给我,让我去开发区经委办理。开发区经委又让我把材料直接报市经委。市经委审查后认为缺材料,并写了所缺材料的便条,刘念让我把材料交给李敏,让他们补充所缺材料,我就把申报材料和便条交给了李敏。没多久,刘念说材料已准备好,让我去取。刘念就带我去恒力源公司新办公地点,在董清民的办公室,刘念和董某民商谈了几句公司基建的事,刘念将放在办公桌上的申报材料交给我,让我去市经委办理。从安排申报工作及关心程度上看,我认为恒力源公司向市经委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实际负责人是刘念,董某民过问过此事,只是关心政府拨款到账没有。”(见侦查卷P60-63)。这是陈小江被采取刑事拘留后的供述。与其未被刑事拘留前的供述的申报材料是董某民交给他的,以及申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是由董某民负责等内容相互矛盾。而且申报扶持资金与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其申报条件也不一样。可见,事实上恒力源公司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行为的实施,是刘念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和李敏一手伪造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由陈小江出面具体落实的。李敏有关董清民安排其准备申报材料等供述属于孤证,且明显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在没有其他确切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董某民参与了实施诈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行为。

三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民非法占有了政府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而现有证据却证明了李敏将部分所谓贷款贴息进行处分的事实。(1)李敏将部分贷款贴息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用其归还自己的个人借款。(2)从恒力源公司2005年度财务年检报告书中可以看出,该笔贷款贴息当年并没有入恒力源公司的会计账目。恒力源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反映24万元贴息款的时间是2005年12月1日,而政府拨付24万贴息款的时间是2005年12月8日。时间上明显矛盾。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民犯诈骗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董清民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宝儒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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